导语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《就业创业证》。
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,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,填写《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》并公示3天后,报片区管委会(乡镇)2天审核,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天确认的制度。实行一人一档管理。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:
1、本人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:
2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原件、复印件;
3、残联发放的《残疾人证》原件、复印件;
4、社区出具“零就业家庭”证明;5、被征地片区管委会(乡镇)出具土地征用身份证明;
6、本人提供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原件、复印件:
7、村委会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;
8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;随军家属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身份证明;
9、《释放证明书》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》原件、复印件。
来源:乌鲁木齐市人社